(2016)川14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辜建明与辜水民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辜建明,辜水民,辜玉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辜建明,男,61岁。委托代理人:叶松柏,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辜水民,男,63岁。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辜玉龙,男,53岁。再审申请人辜建明因与被申请人辜水民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2)眉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辜建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辜建明与辜德先未调换过保管室,辜水民赔偿侵占14年的房屋租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本院于2002年10月31日作出(2002)眉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辜建明不服该判决,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对其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综上,辜建明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辜建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挺审判员 王素琼审判员 唐丹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雅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