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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陈晓英、陈琨、温进忠、哈岐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陈晓英,陈琨,温进忠,哈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被执行人陈晓英、陈琨、温进忠、哈岐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晓英、陈琨、温进忠、哈岐山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