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友林申请执行捷福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林,捷福机械(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胡友林,男,汉族,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煎茶镇鹿溪河村8组。被执行人捷福机械(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科新路8号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BellⅢRobertJohn申请执行人胡友林依据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0435号仲裁裁定书,申请执行捷福机械(成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049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336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捷福机械(成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在价值1733828.99元范围内进行了保全,保全查封案号为(2015)高新民保字第1118号。由于上述机器设备、铝板均属成都海关监管货物,本院暂时无法处置。2016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则恢复执行。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额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049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336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32元。二、终结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0435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