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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张红洋、谭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张红洋,谭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红洋。被执行人谭泽.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红洋、谭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红洋、谭泽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红洋、谭泽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红洋、谭泽收入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