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召臣与王召芹、吴秀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召臣,王召芹,吴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王召臣,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召芹,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吴秀玲,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召臣与被执行人王召芹、吴秀玲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秀玲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