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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召臣与王召芹、吴秀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召臣,王召芹,吴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王召臣,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召芹,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吴秀玲,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召臣与被执行人王召芹、吴秀玲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秀玲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