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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国荣与杭州智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荣,杭州智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785号原告:李国荣,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杭州智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定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萧钟艳、张晓莉,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荣诉被告杭州智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16时0分到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国荣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荣负担。审判员  周建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毅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