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业城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业城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秀雯,XX铨,黄北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执保15号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中118号1幢江门国际金融大厦首层108、九层整层。负责人:侯泽雄,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兆佳,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阮炳强,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世纪商业街1号123。法定代表人:李秀雯。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6号104。法定代表人:黄北枝。被申请人:李秀雯,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XX铨,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黄北枝,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业城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秀雯、XX铨、黄北枝价值人民币18000000元的财产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粤07财保9号民事裁定,准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财保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业城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秀雯、XX铨、黄北枝价值人民币18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