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376号原告:冯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邓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冯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语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