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任伟与任志友,李红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李红英,任志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699号原告:任伟,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海,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英,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覃仁琳,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友,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任勇(任志友之弟),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诉被告李红英、任志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伟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伟负担。审判员 倪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