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肖勇、罗慧萍与周英根、罗艳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罗慧萍,周英根,罗艳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616号原告肖勇,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原告罗慧萍,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昭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维军,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储著衡,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英根,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被告罗艳容,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勇、罗慧萍诉被告周英根、罗艳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820000元的财产,并由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保证对被告因财产保全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582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告肖勇、罗慧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周英根、罗艳容名下价值人民币58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庭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