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邵保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杰,邵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杰(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5********),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塘二区**幢*单元***室。被执行人:邵保卫(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7********),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文昌镇下潘村下潘***号。王俊杰与邵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杰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邵保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俊杰案款32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38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6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