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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姚金东与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东,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702号原告姚金东,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北路8号帝景摩尔一楼盛汇广场LG层内,组织机构代码33163883-4。法定代表人李海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东与被告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金东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 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睛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