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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红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王红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2964号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建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璇,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春,男,1982年3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叙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