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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5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一×与杨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杨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5186号原告:杨一×,农民。被告:杨二×,农民。原告杨一×与被告杨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庭审中要求法院对房屋及存款等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3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三×,现年14岁。双方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后共同生活中才发现被告脾气古怪,从不知关心、体谅原告,双方不仅没有共同语言,而且被告遇事不知与原告商量,双方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被告杨二×辩称,双方尚有感情,因此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3月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杨三×,现年14岁。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在处理家庭问题时也经常因意见不一产生分歧,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近期,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共同担负起家庭的责任。虽然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但双方结婚已经十余年,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在遇到问题时,应当妥善协商解决。双方如果能改正错误和缺点,还是可以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一×要求与被告杨二×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