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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通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市通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4-9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殿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通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黄桷树5组。法定代表人:谢强,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徐州市泉山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地点在自贡市南湖生态城南苑街南延线,属自贡市自流井区辖区范围,故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绚丽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