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7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国华、田林凤与被告张秋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华,田林凤,张秋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7784号原告:郑国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田林凤,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秋莲,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郑国华、田林凤与被告张秋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华、田林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秋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国华、田林凤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两原告财产损失8059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居住于晋江市永隆国际社区3#1单元2402号(以下简称2402号房),被告系该单元2502号房业主。两原告将阳台的一部分改造为书房使用。2016年7月8日中午,被告在疏通水管时致使水管爆裂,导致原告书房家具浸水。事故发生后,原告即报警要求被告处理,但被告在水管尚未接好的情况下再次放水,导致原告书房家具二次浸水。因两次浸水导致原告书房内家具受损:1.木框玻璃推拉门下部浸水后膨胀变形、开裂;2.床及床板开裂;3.床垫浸水后变色;4.墙纸泡水后起边;5.吊顶油漆脱落;6.吊顶筒灯浸水后损坏;7.书桌桌脚浸水后开裂。被告张秋莲未作答辩。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二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房产证,以证明原告系2402号房房主;3.产权证明,以证明被告系2502号房业主;4.漏水证明、照片及视频资料、报警回执,以证明本案原告的财产损失情况;5.收据及销售票据及订货清单,以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数额。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为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原、被告系相邻不动产业主的事实。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四中的视频资料可见原告书房天花板漏水并致使原告书房遭水浸泡的事实,结合原告所提供的照片中下水管系由内向外被捅破的情景及物业部门所出具的本案事故发生的陈述证明,两原告主张系因被告疏通下水道时不慎将下水管捅破致使漏水,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现场视频及现场照片,可以认定本案事故发生之时原告书房内床、书桌、吊顶被水浸泡的事实,原告据此主张其书房内的床、书桌、吊顶、推拉门遭受浸泡受损的木制品开裂、膨胀、变形及墙纸起边的结果与该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提供的其所购买家具的付款票据,经本院对其上所载的商家进行走访调查,除其中福建晋XX尔特灯饰贸易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而无法核对之外,对晋江市中环家俬贸易有限公司、吉家家世界建材家居广场中的迦南门业、鑫欧尚商业进行核对,其中晋江市中环家俬贸易有限公司处能够查询到对应销售凭据的财务存根,迦南门业、鑫欧尚商家对原告所提供的销售凭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因此可见原告所自行保留的销售票据具备真实性,可以证明其购买以上家具时所支出的费用情况,其中推拉门购买价格为4000元、床购买价格为980元、床垫购买价格为1280元、墙纸购买价格为4卷890元、筒灯购买价格为每枚33元,原告因吊顶浸水后雇请他人油漆吊顶花费149元。本院认为,相邻居住的双方,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经由对方不动产的管道,因此在对管道进行修缮时应当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害。被告在进行疏通管道时未尽注意义务,将原告2402号房一侧的下水管道捅破,并因此造成原告书房被水浸泡,被告对因其不当使用该管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现场照片,可见原告因浸水而有如下的家具损坏:1.原告的推拉门系上轨道推拉门,底部虽因浸泡而膨胀、开裂,并不影响该推拉门目前的功能使用,但膨胀变形说明底部内部吸收较多水分,造成该木制品的使用寿命较为明显缩短,本院酌情认定因此造成的该项损失为该推拉门价值的30%,共计4000元×30%=1200元;2.原告书房内的床因浸水而导致床板存在四边开裂的现象,但床板作为隐蔽使用的物品,该现象不影响该床板使用,但浸水造成其使用寿命缩短,本院酌情认定其损失为15%,计980元×15%=147元;3.原告的床垫因浸水而存在大面积的水渍,且浸水后的床垫弹性下降影响其使用功能、并可能存在卫生隐患,本院酌情认定该床垫损失为其价值的45%,计1280元×45%=576元;4.原告书桌因浸水而存在四边开裂的现象,该现象虽不影响功能使用,但影响书桌的美观、且同样缩短其使用寿命,本院酌情认定其损失为20%,计560元×20%=112元;5.原告书房内一侧墙纸因遭水浸泡而起边开裂,其内部已遭浸泡,已丧失作为墙纸的使用功能,且无法修复,该一侧墙纸使用2卷墙纸,可以该2卷的替换价格445元予以认定;6.吊顶筒灯因浸水而损坏,需要购买更换,其损失33元×4=132元;7.原告吊顶遭水浸泡后自行委托他人进行油漆防水,是减少后续损害行为,且其油漆面积为5.2平方米也与书房吊顶面积相符,对该油漆费用149元本院予以认定。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本案浸水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2761元。综上所述,被告在使用双方相邻管道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造成原告住宅内的家具因浸水而遭受损失,考虑原告家具的损失程度、及其家具的使用功能,可认定原告因此有各项损失共计2761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家具并未造成全部毁损,其主张被告全额予以赔偿没有依据,对超出被告损害造成的后果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秋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秋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国华、田林凤2761元;二、驳回原告郑国华、田林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秋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钟越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