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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孙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1456号原告:郭XX,女。被告:孙XX,男。原告郭XX与被告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原告借用被告的工资折抵押贷款购买了位于长岭县长岭镇西南片一号一段百货大楼综合楼2-1-1楼房,房屋权属证书号为,长房权证长镇字第200600**号。现在该房屋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现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孙XX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楼房确实是原告的,但是因为原告借用我工资折抵押贷款,导致我2013年自己购买楼房时多花了1万多元的税钱,原告未给我任何补偿,所以我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借用被告的工资折抵押贷款购买了位于长岭县长岭镇西南片一号一段百货大楼综合楼2-1-1楼房,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长镇字第200600**号。该房屋由原告出资购买,每月贷款均由原告偿还,现原告已全部还清贷款。原、被告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表示因为原告借用其工资折贷款导致其买房时多花了税钱,所以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土地使用证及银行还款凭证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借用被告工资折抵押贷款购买楼房,购房款项均由原告负担,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以原告借用其工资折的行为造成其损失为由抗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郭XX办理位于长岭县长岭镇西南片一号一段百货大楼综合楼2-1-1楼房(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长镇字第200600**号)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