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洪梅与王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梅,王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568号原告张洪梅,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王树飞,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丰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梅与被告王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宇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