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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艳利与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利,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利,女,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斌,男,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杨艳利与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770069.3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6816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72315.8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60312.89元,剩余案款转为执行费,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