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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任滋。被执行人张雪。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雪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