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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行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家付、安立坤诉梅河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家付,安丽坤,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行申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家付,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丽坤,女,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翠利,市长。陈家付、安丽坤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通中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家付、安丽坤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家付、安丽坤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家付、安丽坤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海蛟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佀庆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