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曾学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曾学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38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土星商务楼A1栋。负责人:曲亮,行长。被申请人曾学怡,女,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曾学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21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曾学怡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大道X号X幢X单元X房屋(112房地证2011字第050**号)。冻结被申请人曾学怡在重庆瑞朗广告有限公司持有的8%的股份(注册资本1000000元曾学怡出资80000元)。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曾学怡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大道X号X幢X单元X房屋(112房地证2011字第050**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曾学怡在重庆瑞朗广告有限公司持有的8%的股份(注册资本1000000元曾学怡出资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朱泽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