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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翁开珍、黄克章、翁梅珊、戴兆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开珍,黄克章,翁梅珊,戴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开珍,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克章,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翁梅珊,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戴兆斌,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翁开珍与黄克章、翁梅珊、戴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黄克章、翁梅珊、戴兆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戴兆斌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戴兆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