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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许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143号原告:许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马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许某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