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许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143号原告:许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马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许某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