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710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晓慧申请执行高海峰、陈珍芳民间借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慧,高海峰,陈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01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慧,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被执行人高海峰,男,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业嘉园。被执行人陈珍芳,女,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业嘉园。本院在执行李晓慧申请执行高海峰、陈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晓慧与被执行人高海峰、陈珍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乌力吉图审判员 陆 建 新审判员 胡 晓 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