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02民初963号原告刘某,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朱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现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