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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02民初963号原告刘某,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朱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现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