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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6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传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昂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