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6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传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昂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