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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新乡市天宝油墨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星四海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天宝油墨有限公司,成都市星四海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508号原告:新乡市天宝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澜忠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步力,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市星四海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易斌,总经理。原告新乡市天宝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星四海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天宝油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天宝油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天宝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新乡市天宝油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牟志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