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万福全与中国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福全,中国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512号原告万福全委托代理人马炳超,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福全诉被告中国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原告所诉“中国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并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福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