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驰与被告人章新军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驰,章新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刑初字第0000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驰。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章新军。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驰以被告人章新军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驰申请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德高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