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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德贵与洪长江、洪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贵,洪长江,洪长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2民初1639号原告孙德贵,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洪长江,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洪长刚,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原告孙德贵诉被告洪长江、洪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员郭力军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德贵及被告洪长江、洪长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德贵诉称,2016年5月2日,经被告洪长刚介绍,原告将自己的马卖给被告洪长江,价款为11500元。因被告洪长江称未带钱,所以就由被告洪长刚为其担保。因此原告同意把马牵走,二被告说7天之内付款,但一直未付。经原告向被告亲自索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洪长江给付原告买马钱11500元人民币、被告洪长刚承担保证责任并与被告洪长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洪长江辩称,一、被告洪长江确实于2016年5月2日在原告处购买母马一匹。二、被告洪长江不应给付原告购买马匹款11500元。因原告向被告洪长江交付马匹时存在欺诈行为,隐瞒了交付的马匹有病的事实,向被告洪长江交付的是有瑕疵的马,原告应承担该马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5385元。三、被告洪长江应扣除治疗马匹的费用给付原告6115元。被告洪长刚辩称,买马的时候马的屁股上有血,原告说是正在返群的原因,当时就相信原告了。因原告买马时没带钱,我给担保的。原告孙德贵对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证人阚维家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洪长江买原告的马没给钱,由被告洪长刚担的保。原告及二被告对该证人陈述的情况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洪长江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为:崔长辉的证人证言及李文杰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洪长江买的马患有肾炎,治疗花费共计5385元。原告质证认为,马有病的话得经过鉴定,且医疗费的票据不合法。本院的认证意见为,两位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被告洪长江购买原告孙德贵的母马一匹,价款为11500元。因被告洪长江未带钱,被告洪长刚为其担保。约定7日之内付款,但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洪长江给付原告买马钱1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洪长刚与被告洪长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抗辩称原告出卖的马有瑕疵,被告洪长江为其治疗花费5385元,应予以扣除。本院认为,原告孙德贵与被告洪长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买卖马匹协议,当事人双方应依法履行。原告将马匹交付给被告洪长江,而被告洪长江尚未给付价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洪长江给付买马款11500元应予以维护。被告洪长江抗辩称马的质量有问题及治疗该马花费5385元,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洪长刚是担保人,原告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应予以维护。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德贵买马款11500元;二、被告洪长刚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洪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力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晶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