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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财与阿木日萨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阿木日萨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353号原告刘财,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阿木日萨那(阿木萨那),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诉被告阿木日萨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财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财负担。审判员  包丁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