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财与阿木日萨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阿木日萨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353号原告刘财,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阿木日萨那(阿木萨那),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诉被告阿木日萨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财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财负担。审判员 包丁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