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牛光银与赵贞清、王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光银,赵贞清,王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2878号原告:牛光银,男,汉族。被告:赵贞清,男,汉族。被告:王琴,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牛光银诉被告赵贞清、王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牛光银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牛光银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贞清、王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光银撤回对被告赵贞清、王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牛光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