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桂荣与廖长军抚养费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荣,廖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荣,曾用名刘贵荣,女。被执行人廖长军,男。申请执行人刘桂荣与被执行人廖长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强县人民法院(2006)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廖长军应给付廖某某(婚生子)抚养、教育费每月200元(从2006年1月起到孩子独立生活至)。调解生效后廖长军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桂荣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廖长军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执4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廖长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谷新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