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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邯郸市岱亨建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唐文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岱亨建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唐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岱亨建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复兴区岭南路289号戎强公寓10-4-2号,组织机构代码:30845681-3。法定代表人:赵日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文海,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现住临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岱亨建筑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文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