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刑更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覃伟锋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伟锋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746号罪犯覃伟锋,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榕木村宝盖屯***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伟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覃伟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覃伟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伟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8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已缴清罚金六千元;该犯户籍所在地贵港市覃塘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该犯接受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伟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伟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