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智国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中政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国,湖南省中政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陈智国,男,194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省中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智国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中政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