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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文和、王学兰、姚延华、张小妮、李文贵、张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文和,王学兰,姚延华,张小妮,李文贵,张玉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362号原告: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梅,女,汉族,住庆云县,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文和,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学兰,女,汉族,住庆云县,系李文和之妻。被告:姚延华,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小妮,女,汉族,住庆云县,系姚延华之妻。被告:李文贵,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玉芝,女,汉族,住庆云县,系李文贵之妻。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和、王学兰、姚延华、张小妮、李文贵、张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景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