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玉梅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梅,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666号原告陈玉梅,女,1942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37号。法定代表人武顺发,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杨,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晨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干部。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贾万国,北京市公安干部。原告陈玉梅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以下简称天安门地区分局)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天公(2015)第447号-不存,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陈玉梅诉称,原告2010年6月27日,原告寄信后往天安门东20路汽车站走。走到拐弯被警察阻拦,检查后被送到天安门分局,后又被送马家楼。当地接回后,将原告非法拘留五天。2011年2月28日,原告往最高检察院接待站走,又被阻拦,将我带到到天安门地区分局。后,被告将没有签字的训诫书移交晋中市公安局。当地接回去后又将原告拘留十五天。原告没有违法,不应被训诫。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及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复决字[2015]第3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查,2015年7月18日,被告天安门地区分局就陈玉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具了天公(2015)第549号-回《登记回执》,记载内容为:“陈玉梅:你好,我们于2015年7月8日收到你提出申请公开天安门地区分局制作的2010年6月27日和2011年2月28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查获,立案和移交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的信息。我们将于2015年7月28日前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7月27日,天安门地区分局作出被诉告知书。陈玉梅不服该告知,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京公复决字[2015]第3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因陈玉梅向天安门地区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柳审 判 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桑昊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