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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3334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清市龙田何骄水性涂料店与李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龙田何骄水性涂料店,李家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334之1号原告:福清市龙田何骄水性涂料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经营者:何骄,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何心和(系何骄之父),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家明,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福清市龙田何骄水性涂料店与被告李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案情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