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李月花、沈战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李月花,沈战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8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172号。主要负责人:翁时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孝宾,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月花,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沈战勤,女,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李月花、沈战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