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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江溢金属材料加工店与周润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江溢金属材料加工店,周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31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江溢金属材料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侨源东路一街2号(物业一区***号2)。代表人:梁淑华。被告:周润文,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江溢金属材料加工店诉被告周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江溢金属材料加工店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市小榄镇江溢金属材料加工店提起诉讼后,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江溢金属材料加工店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江溢金属材料加工店负担。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梁 乐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