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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执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洪中与王洪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中,王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洪中,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王洪友,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赵洪中申请执行王洪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王洪友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洪中欠款人民币25000元;2、由被执行人王洪友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刘 利审判员 刘远贵审判员 何应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