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7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麻乃诉被告马哈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麻乃,马哈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7民初344号原告:马麻乃。被告:马哈给。马麻乃诉马哈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马麻乃于2016年8月23日,以马哈给在外打工,待回来后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麻乃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麻乃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马麻乃负担。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