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5刑初136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无业,小学文化。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陈某某、徐某某、亢某某在会理县老街乡老街村2组亢某某家中麻将室吸毒,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孙某某身上及包内查获白色晶状体可疑物13小包及1大包(净重共计27.56克)、红色颗粒状可疑物76颗(净重6.22克)、枯枝状可疑物1盒(净重1.65克)。2016年4月5日,经凉山州���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状体可疑物和红色颗粒状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枯树状可疑物中未检出毒品成分。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记录及图片,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冰毒27.56克、麻古6.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陈某某、徐某某、亢某某在会理县老街乡老街村2组亢某某家中麻将室吸毒,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孙某某身上及包内查获白色晶状��可疑物13小包及1大包(净重共计27.56克)、红色颗粒状可疑物76颗(净重6.22克)。2016年4月5日,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状体可疑物和红色颗粒状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30日19时许,会理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会理县老街乡老街村2组村民亢某某家有人在吸毒,民警对亢某某家一楼门市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吸毒人员亢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随后在孙某某身上及包内查获冰毒20余克、麻古70余颗、马草1盒。经对孙某某进行讯问,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冰毒、麻古的犯罪事实。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晚,在亢某某家打麻将时,孙某某接电话后出去被警察抓了,我们也被抓。我卖的冰毒是孙某某给我的,麻古是向亢某某买的。孙某某的冰毒都是他事先联系好卖家后,我将钱汇给卖家,对方把冰毒放在指定位置,我们去拿,拿到冰毒后,孙某某拿一部分给我卖,他每月给我七八千元。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下午,我遇见陈某某、亢某某和孙某某,亢某某提议去他家打麻将。到他家后,陈某某拿出一个正方形的塑料袋,我看见是冰毒,随后我们四人一起吸食冰毒,孙某某接电话出去被警察抓了。4、证人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中午,我和徐某某、孙某某、胖子(陈某某)在我家门市内吸食毒品冰毒,被警察查获,从孙某某和胖子身上检查出毒品冰毒,还有用小袋子装着的,不知是不是冰毒。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晚上8点左右,警察来我家里将我丈夫亢某某、胖子(陈某某)、��某某以及一个瘦高个男子带到派出所,因为他们吸食冰毒,后来在检查的过程中,从胖子和孙某某的身上和他们带的包里检查出很多冰毒。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被查获的地点位于会理县老街乡老街村2组亢某某家门市上,民警将孙某某抓获后,孙某某从自己的包内拿出14小包冰毒、1大包冰毒、麻古76片以及塑料袋、锡箔纸、吸管等物品交给民警。7、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孙某某处扣押冰毒27.56克,其他红色颗粒状毒品6.22克。8、称量记录及图片证实,2016年3月31日,办案民警当着孙某某的面对白色晶状体毒品可疑物和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重,分别净重27.56克和6.22克。9、通话详单证实,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的手机,陈某某的手机,亢某某进行多次通话。10、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孙某某处查获的晶状体可疑物检材和红色固体可疑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孙某某对2016年3月30日,在会理县老街乡老街村2组亢某某家麻将室内被警察抓获,从其身上查获13小包冰毒、1个大包冰毒共27.56克和76片麻古共6.22克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冰毒27.56克、麻古6.2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后,孙某某的刑期从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2、对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的27.56克毒品(冰毒)和6.22克毒品(麻古)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邱 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萍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5、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