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征成与李明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征成,李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207号申请人:高征成,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被执行人:李明军,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高征成申请李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源审判员 阿黑哈提执行员 漆 文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全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