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炼杰与何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炼杰,何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3451号原告李炼杰。被告何娇。本院在审理原李炼杰诉被告何娇合伙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炼杰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炼杰撤回对何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炼杰负担。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