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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炼杰与何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炼杰,何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3451号原告李炼杰。被告何娇。本院在审理原李炼杰诉被告何娇合伙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炼杰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炼杰撤回对何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炼杰负担。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