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郏茂芹与姜荣胜、赵玉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茂芹,姜荣胜,赵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郏茂芹,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姜荣胜,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赵玉章,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郏茂芹与被执行人姜荣胜、赵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应保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董思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