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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7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878号原告:简某某,女,苗族,1982年9月4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世模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时。因原告简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世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俞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