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7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878号原告:简某某,女,苗族,1982年9月4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世模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时。因原告简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世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俞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