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字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与江苏威盛特钢铸锻有限公司、蔡国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江苏威盛特钢铸锻有限公司,蔡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字26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杨海燕,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威盛特钢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蔡国建,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国建。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威盛特钢铸锻有限公司、蔡国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威盛特钢铸锻有限公司偿还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借期内按照年息5.1%计算,逾期部分上浮50%,按照年息7.65%计算),分期履行:2016年4月26日前给付截止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自2016年5月起每月20日前各给付1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至本息全部归还时止。对江苏威盛特钢铸锻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连轧设备生产线(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苏F2-0-2014-005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蔡国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由江苏威盛特钢铸锻有限公司、蔡国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000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900元,执行费77932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抵押物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涉案抵押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不能处置到位,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